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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松柏仕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松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外包剩余费用51 138元以及2021年1月外包费用210 497.2元。截止到2021年2月19日被告仍欠我公司外包费用合计:261 635.2元整。这些年拖欠外包欠款劳务费利息、违约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5 000元。合计:286 635.2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7年10月1日为美食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外包协议,为美食公司输送临时工,打包价每小时17元,涵盖工人工资、招聘费,自合作之日起甲方就没有按照合同每月按时支付外包费用,截止到2019年9月16日为止,美食公司已拖欠我司将近5个月的外包劳务费合计34万元,经过多次讨要协商及多次发函催要,最终只支付一小部分外包费用。我司为了信誉和承诺,从未拖欠过我司在美食公司临时工工资,我司为了垫付费用,不惜借高利息贷款来垫付美食公司的临时工工资。我司在美食公司的临时工经常被压榨工作,月小时工工时可达430个小时以上,全月无休,还拒绝支付我司在北京进军世间美食工作1-7天的临时工费用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加班费,经多次与美食公司人事经理孟奇沟通。让他们履行合同和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临时工及支付我司在美食公司工作1-7天临时工工资。美食公司人事经理孟奇回复我说,他们会跟车间沟通尽量保障员工的休息及会支付我司工作1-7天外包临时工的费用。2020年9月20日仍欠我公司251 834.5元。经过北京进军世间美食人事部经理孟奇的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结清之前欠款,外包小时费用从之前的每小时17元上涨到每小时19元。在美食公司的会议室我司与我司临时工还有美食公司人事经理一起召开了关于薪资调整会议,从2020年9月份开始我司将上涨的费用补给了我司在美食公司的临时工。2020年10月23日美食公司人事经理孟奇发过来的定稿版的外包合同,我司阅览后无异议盖章寄给美食公司,后来就一直未得到美食公司的盖章回执合同。后多次催要北京进军世间美食人事经理孟奇,给出的结果是公司章不在公司。他又说没有关系,可以正常开展工作。就这样持续了两个月的正常结算,后来美食公司人事经理孟奇离职。2020年12月该结算2020-11月份外包费用的时候,美食公司就以种种理由延迟支付我司11月份的外包费用,后经过多次沟通,正常支付了2020年11月份外包费用。2021年1月20日又该结算2020年12月份外包费用的时候,美食公司又以被告公司人事经理孟奇在被告公司有一些问题,拒绝支付我司外包费用。当时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得不到落实。我司是在是借不到贷款来垫付,后来我司死皮赖脸地约谈。美食公司声称2017年至2020年四年的合作时间里,因他们内部原因造成内部工时与支出工时核对不上出现了纰漏。他们把这些纰漏全部算在我司头上。要我们为他们因内部沟通问题造成的纰漏为北京进军美食补这个窟窿。还将我们外包的费用,强制转换成其他形式,逼迫我司法人闫凤霞写字据,不然拒绝支付我司费用。我司不能失信于员工,想让他们高高兴兴回家过年,被逼无奈之下我司法人闫凤霞写了先支付我司一部分费用来发工资。还剩余51 138元未支付给我司。我司无奈只能终止与美食公司的临时工合作。2021年1月30日我公司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美食公司合同终止,签收信函的是北京进军世间美食生产经理陈德广。截止到2021年2月19日,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拒绝我司开具2021年1月的外包费用发票。声称他们自己要发工资给我公司在职临时工。拒不结算我司外包费用及之前欠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美食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存在。具体来说就是对第一项诉讼请求2020年12月外包剩余费用,实际上这个月的工时是12 784.5小时,每小时服务费是2元得出25 569元,这个钱我们确实没有付。对方主张到2021年1月份的外包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和服务费,人员工资我方已经代发了,所以不用给对方了,而且每小时服务费没有那么高,所以对方计算不对。外包服务费51 138元对方超额计算了。这个钱没有支付的原因是因为我方公司行政经理孟奇和原告串通,采取多记工时等手段,多付给原告加起来有19万多。我方出于自我救济,在抵消我方没有付给原告的那部分费用外,我方还多付了很多,我方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所以我方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基础。

反诉原告美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因为多计工时占用原告的151 807元返还给反诉原告;2.判决对方因为提高费率占用原告的42 791元返还给反诉原告;3.判决反诉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付款时止(利率按照同期LPR的4倍计算,以上两项诉讼请求数额的总和194 598元为基数);4.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即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输送临时工,打包价每小时17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反诉原告当时的人事经理为孟奇,其负责人事管理、考勤汇总以及与劳务公司也就是与反诉被告对接人员招聘、人员劳务工时汇总等。2020年10月,反诉原告内部审计,发现自2017年至2020年间,人事经理孟奇通过多计工时,从而使原告多付给了反诉被告143 964.5元;通过多开发票,多付给了反诉被告7842.5元,合计多付了151 807元。反诉原告领导找孟奇谈话,孟奇全部承认了,并说多计算的钱都打给了松柏。反诉原告领导也找了反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闫凤霞,闫凤霞也承认,有孟奇签字认可的明细单和录音可以佐证,为此,反诉原告给被告发了结算通知,说明此事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且在2020年11月、12月,反诉被告通过人事经理孟奇要求将打包价17元/小时提高到19元/小时,反诉原告没有同意,但孟奇私自按照19元/小时上报,反诉原告未多加审核,就按19元/小时的价格付给了反诉被告,从而在2020年11月份多付了17 288元,2020年11月多付了25 503元,合计多付了42 791元。美食公司代理人张特发现了上述问题之后,反诉原告找到了孟奇和反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闫凤霞,孟奇和闫凤霞均承认了,就此反诉原告在2021年2月22日还向被告发出了通知,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反诉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计算从而获得不当利益,该部分利益合计多少钱,应当返还给反诉原告,同时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原《合同法》以及《民法典》第六条“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合同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反诉被告不诚信履约,故反诉原告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松柏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就是把工人送到美食公司,具体工作时间还有工作内容都是由美食公司来决定的,具体就是他们统计,经过我们,最后确定。工时也不是我方提供的。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1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松柏公司为美食公司提供其所需的外派临时工人。2021年1月28日,美食公司最后支付一笔上月部分合同款191 767.5元,后未再付款。

现松柏公司就对方未付2020年12月及今年1月的临时工工资问题诉至本院,要求对方承担给付义务。审理中,美食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松柏公司返还多付费用。

庭审中,松柏公司称:2020年12月外包剩余费用51 138元这个是由总工时12 784.5小时乘以单价4元(19元每小时减掉工人工资15元每小时)计算得出。2020年9月我方就此与对方孟经理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由原来17元增加到19元。我们签订合同是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发给我,然后我签了发回去。但是对方一直以章不在为由一直没有返还给我,我们一直也是以19元每小时在计算。最初他们都是以口头形式开票,直至后来在我方要求下,对方才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我方。我手里有跟他们的往来记录。当时我方为了不拖欠工人工资,才妥协他们先结算一部分。我当时去对方公司谈的时候,有对方公司财务经理即被告代理人以及法务等,当时他们让我签了一个不平等的协议,让我把外包费用拆分开。当时他们承诺的也是15元工资,4元外包费。

美食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称双方合同约定的外包管理费用是2元,对方所说的4元是不真实的。《2021年1月份松柏仕途总工时金额汇总表》这个上面的19元是因为我们疏忽了,实际上一直是2元每小时的服务费。

美食公司称其已经直接向工人支付1月份工资164 203.5元,所以不应再行向对方公司支付此部分费用。松柏公司则称:美食公司将王兴齐的工资算进去了,但是这个人的工资是我方先行垫付的。这个钱不应算到进军的已支付工人工资里,所以我方不认可这个工资数。从工人工资结算表中看,对方提供的也没有王兴齐的签字。另外,美食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其应该向我公司支付,不应对直接向工人支付。

美食公司又称:我公司人事经理孟奇私自将给松柏仕途的费率由原来的17元每小时提高到19元每小时,并多计工时,导致我公司多付对方公司费用,故应当返还。为此美食公司提交《起案书》《情况说明》《统计表》、孟奇录音、结算通知、费用报销单及发票、华夏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以证明。

松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称:统计表是进军美食统计完,然后由进军美食的制表人朱彩霞、部门主管、生产总监签字后才能发到我们驻场闫贵有这边,2017年11月他们统计的工时为8342小时,我开票的工时是8342.7小时,但是反诉原告提供的考勤表上面只显示8106小时。这个考勤表第一页不全,最下方缺少制表人还有部门主管签字,所以我方不认可这份考勤表,只能以我方开票和结款的为准。2017年12月反诉原告声称车间工时为7436小时,我方开票工时为7508小时,反诉原告有一个备注,说有人离职扣12小时,但是在该考勤表第二页中并未扣除12小时,在这个月,进军美食用不正当手段,刘艳红、王金至、龚喜刚、王凤利等5人每个人都扣了9天的工资,这个是不合理的,这张考勤表上的签字,是进军美食冒充我方人员签字,我方驻场人员是闫贵有,上面签的是闫有贵,上面有很多不合理扣款,所以我对这个不认可,应该以我方开票和实际支付为准。2018年1月也有同样的问题,也有仿效签字的情况,我不能否认里面的内容,但是合计总数是有差异的。第一个合计是201小时,我合计是202.5小时,所以我方对这个考勤表的真实性不认可。2018年2月的考勤也是有上述问题,这个上面确实有我父亲闫贵有的签字,但是签字的位置不一样。2018年1月至4月份都是签字有问题,要么名字写错了,要么不是我父亲闫贵有的笔迹,综上,我对反诉原告提供的所有统计表均不认可,应该以我方开票结款为准。2020年的结算,从2020年的10月份,我方与进军公司签订了涨价协议,2020年10月份进军美食也是按照这个给我方结算的。赵金银的考勤少算了。进军美食一直扣着涨价的合同,没有给我方。

美食公司当庭又称:松柏仕途人员工时汇总中,签名闫有贵和签名人闫贵有的都是同一个人,就是对方公司法人的父亲,也是派驻我公司的代表。

庭审中,双方围绕各自主张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作协议》《2021年1月份松柏仕途总工时金额汇总表》、照片、发票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外包劳务合同关系,故美食公司应当为此支付合理对价。

对松柏公司主张的2020年12月外包剩余费用,符合双方约定,亦有证据佐证,对此项本院予以支持。美食公司虽然不认可服务管理费单价,但松柏公司所提交的工时金额汇总表中足以显示双方实际履行的单价为4元/小时。故对美食公司此项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松柏公司主张的2021年1月份外包费用,美食公司提出已然将工人工资发放,不应向对方公司再行支付。美食公司此举确实有违约嫌疑,不太恰当,但本院考虑工人工资如果来回折腾,其社会成本也不会小,故对美食公司的此项抗辩予以采纳,并同时提醒美食公司应当尊重合同契约精神,不要轻易突破为好。对松柏公司提出的王兴齐工资问题,此异议具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采纳,故对王兴齐工资应当从美食公司已付工人工资中予以扣除,就是说此工资应当继续向松柏公司支付。

对松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美食公司的反诉,依据不足,且美食公司提交的多项证据中出现较大的纰漏和瑕疵,比如其称签名闫有贵和签名人闫贵有的都是同一个人,再比如美食公司提交的多份较长时期里的工时汇总都是复印件,且相关签字人员均有瑕疵或者未签名,本院对其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松柏仕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外包剩余费用和二〇二一年一月外包费用共计十万一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

二、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原告北京松柏仕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原告北京松柏仕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由被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反诉案件受理费4192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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