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胜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红河胜意顺房地产运营策划有限公司、胡**支付所欠李**工程款53,7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由红河胜意顺房地产运营策划有限公司、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