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62,274.7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240,166.62元,确认给付额162,274.74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67.57%。案件受理费4,90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43%即1,590元,被告天石力公司应负担67.57%即3,312.50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石力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