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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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吴江市添福五金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森慧法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添福五金厂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以上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8)。 二、若被告苏州森慧法兰厂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含案件受理费),不足部分由被告钟伟兴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吴江市添福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苏州森慧法兰厂、钟伟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0元,由被告苏州森慧法兰厂、钟伟兴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原告吴江市添福五金厂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