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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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 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防结块剂油剂5吨、粉剂10吨,共计价值65000元。2020年5月13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2020年9月16日被告将剩余的部分货物退还给原告,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1600元未付,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原告向被告销售防结块剂油剂5吨、粉剂10吨,售价总计65000元。 证据三、货物运输协议书、送货单、发票签收单。证明2020年5月13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物。 证据四、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2021年元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31600元。 被告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原告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依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防结块剂油剂5吨、粉剂10吨,共计价值65000元。2020年5月13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退还原告货物防结块剂油剂3吨、粉剂4吨,价值33400元,后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1600元未付,202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21年元月5日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脱未付,为此,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下欠货款31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600元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理应履行偿债义务,故原告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16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广达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湖北禾益农生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