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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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华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衡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东辽县云顶粮库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辽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吉林华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器款76239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2元,由被告东辽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耀光 人民陪审员 张远飞 人民陪审员 谢德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