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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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云县敏敏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灌云县敏敏建材经营部货款203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灌云县敏敏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辰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