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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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天凯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天凯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610980元及利息、罚息1448851.35元,本息合计6059831.35元。并自2019年9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继续以本金46109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19元,减半收取2711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天凯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