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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38003元; 二、被告建抚高速公路建三江至前哨段工程建设指挥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百立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66元,减半收取26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