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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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3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止到2019年8月1日欠付的利息为8092.32元、罚息为9638.2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1元、财产保全费1210元,共计427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