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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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贵州天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贵州天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张 翀 审 判 员 江 怡 人民陪审员 盛 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笑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