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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 二、杨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贾**借款本金745,427元;并以745,42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向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陈**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杨彬追偿; 四、驳回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杨彬、陈**承担11,254元,贾**承担2,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杨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