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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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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

二、杨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贾**借款本金745,427元;并以745,42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向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陈**对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杨彬追偿;

四、驳回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杨彬、陈**承担11,254元,贾**承担2,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杨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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