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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直通社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直通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本金219504元及相关违约金(以219504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17450.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73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变更上述第1项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本金219504元以及相关违约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5797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44061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950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26779.4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于2018年7月15日就被告委托原告在提供发布网络推广服务目事宜签订《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合同总金额为91万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案协议约定: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计91000元。剩余90%合同价款,按照月进度进行结算,双方提供对账结算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乙方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供总结报告,同时提供上月服务明细对账单,甲方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需要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给予乙方进行费用核对确认。在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项目确认书(模版后附),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含第三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费用总额的0.05%的逾期滞纳金;逾期超过45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形成的损失。所有因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订单引起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友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或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含律师费、公证费)败诉方承担;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发布网络推广服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已执行内容总价为670750元,然而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仍拖欠费用21950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57300元。原告认为,涉案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且合同内容并无违反法律强制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原被告双方成立广告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未按涉案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不利于公司正常运营管理。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南方黑芝麻公司辩称:一、被告已根据原告工作量,付清案涉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对原告没有欠款。案涉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同时约明原告在上述期限内应按时按量提供工作内容。双方对合同期限未进行过变更或补充。原告未在合同期限内按时按量提供工作内容,对于超出合同期限外的工作内容,应当视为原告的私自行为,被告无义务向其支付款项。又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每月工作总结报告和每月服务明细对账单,无法确认其合同期限内的工作内容和数量。被告已向原告付款451246元,应当推定已付清原告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费用。原告提供的工作执行总结,一方面没有每月工作总结报告和每月服务明细对账单核对执行总结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执行总结多项工作内容和金额存在错误,且其总结的工作内容包括合同期外原告的自私行为,对该份执行总结无法采信。二、退一步说,即便认为原告合同期外的工作内容也应计费,扣减原告案涉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后,被告也无需再向其付款。原告主张其案涉合同项下全部工作量对应费用为670750元,被告尚欠其219504元未支付。原告统计的工作量费用中,有三项共计93075元为错误统计,具体可见被告提供的证据。扣除原告统计错误金额,则被告欠款为126429元。原告在案涉合同项下具有根本违约行为,违约金不低于248885元。扣减违约金后,被告对原告无没任何欠款,反而原告尚需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22456元。三、案涉合同不存在延付款项,被告对原告已没有任何欠款。退一步说,即使认为存在延付款项,也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所引起,不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例超出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不应支持。综上,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5日,南方黑芝麻公司作为甲方,直通社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就乙方提供发布网络推广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内容营销发布事项包括:1.项目内容策略及交互机制。2.创意支持。(1)平面设计:配合一物一码主机制,提供扫码后内容的网络、平面设计,可支持完稿,与一物一码H5展现对接;合作期内设计40页画面(40个不同内容的扫码展现画面)。(2)视频创意:合作期内完成10个创意视频,创意配合一物一码主机制的短视频拍摄脚本(知识、场景等),视频拍摄、剪辑和其他后期,并提供整体项目把控。(3)视频剪辑:提供根据客户的视频素材所进行的视频剪辑及后期完成(60s之内,超过60s根据实际需求报价);合作期内完成20个短视频的剪辑,品牌需提供视频素材。3.微信运营。(1)微信内容:围绕微信需求设计微信创意,围绕微信创意进行微信内容的稿件撰写和发布管理,可支持微信基础功能设置和维护;合作期内周设计1个微信创意(创意总数为21个,每个创意主体含1个创意海报或平面设计),每周3篇微信内容围绕1个创意主题展开(微信内容总数为63篇,3条/周,至少2条为图文内容)。(2)微信运营:根据项目要求进行微信会员机制、活动经营、后台服务等。4.日常服务。(1)培训。每月一次传播领域培训,涉及品牌传播、数字营销、创意设计、用户管理、行业趋势、案例分析等,每次2小时。(2)周报。每周工作进展汇报表,周会。(3)月报。汇总每月工作情况,根据活动效果及时调整品牌推广策略方向,当面汇报。合作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费用总额(含税6%)共计910000元。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计91000元;剩余90%合同价款,按照月度进行结算,双方提供对账结算单的方式进行对账和结算。具体付款方式如下:乙方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供总结报告,同时提供上月服务明细对账单,甲方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需要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给予乙方进行费用核对确认。在甲方确认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项目确认书(模版后附),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乙方应在推广内容发布日期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发布样稿或图文预览,甲方应该在收到发布样稿或图文预览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甲方未答复或逾期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发布样稿或图文预览,因此产生的责任或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含第三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费用总额的0.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45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形成的损失。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服务内容的,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服务费用总额0.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累计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日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甲方因此形成的损失。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服务内容的,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服务费用总额0.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累计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日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甲方因此形成的损失。所有因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订单引起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友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或起诉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含律师费、公证费)由败诉方承担。《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首部记载南方黑芝麻公司的联系人为黄炳仕,直通社公司的联系人为张潇。

《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报价单》详细记载服务类别、工作内容、全年数量、项目单价、交付清单,其中一物一码核心主题策划1次,单价30000元;核心主题KV、文案、包装、物料1项,单价40000元;重要节点事业部配合项目策划2次,单价20000元;重要节点策划主题KV、文案、包装、物料2项,单价30000元;平面设计40个,单价3000元;视频创意10个,单价20000元;视频剪辑20个,单价3000元;微信内容63条,单价3000元;微信运营21周,单价2500元;培训5次、周报21次、月报5次,合计39575元。以上合计831075元,含税打包总价91万元。

2018年8月1日,直通社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9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南方黑芝麻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直通社公司支付91000元。

2018年11月29日,张潇向黄炳仕发送电子邮件:“请核对,截至11月底的一物一码相关工作核销清单。您确认后,我再开发票”,邮件随附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费用(1127)表格,该表格载明已完成一物一码核心主题策划1次30000元,核心主题KV、文案、包装、物料1次40000元,重要节点事业部配合项目策划1次20000元,平面设计25次共计75000元,视频创意1次20000元,视频剪辑3次共计9000元,微信内容35次105000元,微信运营12次30000元,已完成费用总计329000元(含税打包总价360246元)。2018年12月3日,黄炳仕回复张潇:“费用确认。请提供相应的总结报告,谢谢。”2018年12月4日,王婉瑞向黄炳仕(抄送张潇)发送电子邮件“附件是截至11月底的一物一码执行总结报告及费用核销清单,请查收,谢谢”,邮件随附南方黑芝麻一物一码第一期执行总结ppt(2018年9月至11月)及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费用(1127)表格。

2019年1月28日,张潇向黄炳仕发送电子邮件:“黄经理:1.因双方签署的《南方黑芝麻用书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我方仍在执行该协议内约定服务内容,如‘南方黑芝麻健康**活’的公众号日常运营等。为保障双方权益,现申请续签协议,具体执行按照实际工作内容,结合原协议中报价进行结算。2.另外,根据《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我方进行第二期服务内容核销结算,请核对并确认第二期已执行内容,谢谢”,邮件随附“(拟)南方补充协议(2019.1.28)”文本及“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费用(0121)”表格。其中,《补充协议书》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了《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现经友好协商,补充条款如下:1.原合同合作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营销费用表格载明已完成一物一码核心主题策划1次30000元,平面设计15次共计45000元,视频剪辑5次共计15000元,微信内容21次共计63000元,微信运营7次共计17500元,已完成费用总计170500元,含税打包总价186692元。邮箱系统显示黄炳仁于2019年1月29日8点30分已读上述邮件,但未予回复。

2019年2月19日,张潇再次向黄炳仕发送与2019年1月28日发送的邮件内容相同的电子邮件,邮件随附“(拟)南方补充协议(2019.1.28)”文本、“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费用(0121)”表格以及“南方黑芝麻一物一码执行总结ppt(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

2019年4月10日,张潇向南方黑芝麻公司李总发送电子邮件(抄送黄炳仕):“李总:南方用户数据平台项目运营已逾期半年,配合透云的扫码流程,我方已执行两期一物一码内容创意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南方黑芝麻健康**活公众号的日常运营。目前项目执行遇到一些困难,还需李总帮忙解决。因双方签署的《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虽未结算,但截止目前,我方仍在继续提供公众号的代运营工作,以保证公众号内容的更新推送和粉丝运营。1.根据挂牌公司财务及合同管理规范,券商及会计师的合规要求,需在2019年4月18日前补充签署合同延期的相关协议,请李总帮忙推进。补充协议详见附件一(与今年1月已提供的版本相同,未修改)。2.根据挂牌公司财报审计要求,需要您方出具项目执行确认回函,以邮件形式作为公司内部合同执行凭证(非公开披露,请于2019年4月18日前回复)。截至2019年3月31日,根据协议移执行服务内容的含税打包总价670750元,剩余待执行服务内容含税打包总价239250元。详细执行情况见附件二,如无误,请回复本邮件‘确认已执行内容’即可。3.因男方黑芝麻健康**活公众号持续运营中,对于后续公众号更新内容,我方在附件二中对剩余服务内容使用方式提供了两个方案,请审核确认具体执行方案,并请李总安排对接人负责该规划执行落实。确认后,我方按照新规划进行执行。因涉及到挂牌公司财务管理合规要求,根据会计师和券商要求在财报数据定稿前完成相关手续凭证,请李总务必帮忙落实,谢谢!”2019年4月16日,黄炳仕向张潇回复上述电子邮件:“潇总:《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合同服务项目执行至2019年3月31日,服务内容金额共计670750元(含税),其中91000元已完成支付,3060246元正在进行支付流程,剩余219504元将在服务内容核算确认完成后进行结算。”

2019年8月30日,广州郎琴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琴公司,系直通车公司的股东)向南方黑芝麻公司发出《关于应收款造成朗琴资金紧张紧急沟通函》,称截至2019年8月30日,南方黑芝麻公司尚拖欠款项24844224.5元,造成郎琴公司资金紧张,希望南方黑芝麻公司尽快支付。函件附《应收账款明细表》,该表载明了双方之间的6个项目对应的合同金额、未支付情况、应付款日期、逾期天数等,其中案涉直通社公司的“南方一物一码”项目记载总金额为910000元,未支付金额为819000元。2019年9月9日,南方黑芝麻公司向郎琴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目前已收到贵司邮寄的《关于应收款造成朗琴资金紧张紧急沟通函》,我司对贵司目前面临的困难表示理解。经我司内部核对,贵司寄过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新年跨界营销网络推广发布项目已经付款完毕(8月30日付),其他项目的应付款核对无误,但目前贵司以未付清款项、资源过期为由,部分项目的补偿资源一直没有安排落实,项目本身也已经结束很久了,明细如下:1.深圳卫视217年《极速前进4》的1000万补偿资源一直未落实;2.2018年湖南卫视合同项目中赠送的深圳卫视晚间15秒硬广1800-2400,共50条也一直未落实。我司即将迎来南方黑芝麻糊的销售旺季,请贵司尽快配合在我司销售旺季落实以上资源。应付款部分,我司计划在一年内(即2020年8月31日前)分批支付完毕。”

2019年10月30日,南方黑芝麻公司向直通社公司支付360246元。

因南方黑芝麻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直通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决。为提起本案诉讼,直通社公司委托了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约定律师代理费以前期费用15000元加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直通社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支付15000元。

诉讼中,南方黑芝麻公司抗辩直通社公司未在合同期限内按时按量提供工作内容,要求直通社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本院释明,南方黑芝麻公司表示不提起反诉,而要求从应付直通社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本院认为,直通社公司与南方黑芝麻公司之间签订的《南方黑芝麻用户数据管理平台内容营销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直通社公司依约南方黑芝麻公司提供服务,南方黑芝麻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直通社公司在2018年11月29日提供截至2018年11月底的一物一码执行总结报告及费用核销清单,南方黑芝麻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对费用360246元予以确认,直通社公司在2019年1月28日、2月19日提供截至2019年1月21日的一物一码执行总结报告及费用核销清单,南方黑芝麻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明确“合同服务项目执行至2019年3月31日,服务内容金额共计670750元(含税),其中91000元已完成支付,3060246元正在进行支付流程,剩余219504元将在服务内容核算确认完成后进行结算”。其后,南方黑芝麻公司未对服务内容提出异议,也未对直通社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履行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提出异议,直至直通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直通社公司已提交执行总结报告,在南方黑芝麻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直通社公司主张已完成服务内容予以确认。南方黑芝麻公司已支付服务费用451246元,尚拖欠219504元未予支付,故本院对直通社公司要求南方黑芝麻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219504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南方黑芝麻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直通社公司要求南方黑芝麻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鉴于南方黑芝麻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是利息损失,且直通社公司未交付发票,故本院酌定违约金以21950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直通社公司要求南方黑芝麻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直通社公司提交的证据,直通社公司仅支出了律师费15000元,故本院对直通社公司要求南方黑芝麻公司支付15000元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直通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195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9504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直通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直通社广告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506元(包括案件受理费65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91元),由原告广州直通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382元,由被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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