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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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71837.56元及逾期利息(以171837.56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本案提起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16日签订了《加工合同》,由原告给被告生产阿胶产品包装。截止2021年6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81837.5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7月8日归还10000元,尚欠货款171837.56元至今未付。 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16日签订了《加工合同》共计五份,约定由原告给被告生产产品包装。2021年6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在往来余额对账单中载明欠原告货款181837.56元,对账单中加盖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告称,经催要,被告于2021年7月8日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171837.56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837.56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以171837.5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依法支持逾期利息为:以171837.5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837.56元及逾期利息(以171837.5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阿华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被告山东东阿东盛阿胶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