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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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山东平阴县国立御景小区1#、2#住宅楼的全部工程图纸、完整工程技术资料、竣工档案资料; 二、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山东平阴国立御景小区1#、2#住宅楼购房业主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273872.64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27元,由原告山东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405元,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君 审 判 员 安自强 人民陪审员 贺怀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程 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