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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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952号民事判决及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河南省鹏威起重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河南省鹏威起重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