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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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李**名下的银行存款115585.51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15585.51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李**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115585.51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李**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5.93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普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李**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