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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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到债权转让与否、债权转让份额多少以及有无重叠问题,上述问题须将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因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72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