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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保万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201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40700元(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按年利率3.5%计算),合计为2150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万古域礼品广场电力迁改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至2019年4月19日电力迁改工程的电缆敷设安装完成通电(不含电房通电,电房部分电缆敷设至电房地下)。经甲乙双方现场核实,2019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工程量确认书。根据工程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点约定:电力迁改工程的电缆敷设安装完成通电后7天内(不含电房通电,电房部分电缆敷设至电房地下),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工程施工总费用的7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但至今甲方仅支付了2400000元,还拖欠201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多次向原告追讨,被告却无理拖欠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进度款本金为2010000元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未提供等额有效发票给不被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010000元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根据原、被告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万古域礼品广场电力迁改工程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5点和第6点“发包人每次支付每笔工程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合法等额的建筑工程发票。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导致的工程款支付延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取每期货款前须向甲方提供等额且甲方所在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是原告已开具并提供相应应付工程款发票给被告,即原告提供发票义务在前,被告支付工程款义务在后。但原告至今仍未向被告提供相应发票,在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的情形下,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010000元,且在该情形下被告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视为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综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附案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万古域礼品广场电力迁改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万古域礼品广场电力迁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包干价为6300000元(含税);电力迁改工程的电缆敷设安装完成通电后7天内(不含电房通电,电房部分电缆敷设至电房地下),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工程施工总费用的7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每次支付每笔工程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合法等额的建筑工程发票,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导致的工程款支付延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暂停施工;乙方在收取每期货款前须向甲方提供等额且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不因政策影响补贴税费;等等。

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佛山市万古域礼品广场电力迁改工程工程量确认书》,对截止至2019年4月19日原告对涉讼工程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确认恢复线路正常供电。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的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的70%。

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支付了100万元(工程预付款),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了400000元(工程进度款),于2019年3月19日支付了500000元(工程进度款),于2019年11月14日支付了500000元(工程进度款),被告共计支付了24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01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0100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进度款本金为2010000元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以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等额有效发票作为抗辩。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主要义务,后者是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因此,不论原告是否有按约定开具发票,被告都要先支付涉案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010000元予以支持。原、被告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佛山市万古域礼品广场电力迁改工程工程量确认书》对截止至2019年4月19日原告对涉讼工程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电力迁改工程的电缆敷设安装完成通电后7天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工程施工总费用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的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的70%,故被告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被告至庭审辩论终结之日尚未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进度款20100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以工程进度款201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5%计算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被告应支付利息的金额为140700元,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2010000元予广东保万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140700元予广东保万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2.80元(广东保万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广东保万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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