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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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0000元(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