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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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 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44,848.6元及违约金66,209.94元; 二、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支付涉诉租赁物的折价赔偿款共计554,000元; 三、丁**、于**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元,由山东朋讯瀚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丁**、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