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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兴谊煤业集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东风牌车辆三辆(车牌号:贵E×××××、车牌号:贵E×××××、车牌号:贵E×××××)、北京现代牌车辆(车牌号:贵E×××××)。 二、查封被执行人汤**名下登记的庆铃牌车辆(车牌号:贵E×××××)、尼桑牌车辆(车牌号:贵E×××××)、奥铃牌车辆(车牌号:贵E×××××)、北京牌车辆(车牌号:贵E×××××)、吉奥牌车辆(车牌号:贵E×××××)、丰田牌车辆(车牌号:贵E×××××)、途锐牌车辆(车牌号:贵E×××××)、东风牌车辆(车牌号:贵E×××××)。 三、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登记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牌号:渝A×××××)。 四、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二年。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