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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桂五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桂五通支行与被告唐*、李*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桂村银临桂五通支行个借字第520112028466号)已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为3,689.63元,2021年8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桂五通支行;

三、被告李*对被告唐*上述第二项判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唐*追偿。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74元,依法减半收取1,18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57元,由被告唐*、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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