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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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寿县炎刘镇杨静农资门市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寿县炎刘镇杨静农资门市部货款4656元; 二、被告王**给付原告寿县炎刘镇杨静农资门市部以4600元为基数计算的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6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1.8元;并自2020年6月6日起以46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