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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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5601322)于2018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23303元、燃气开户费2730元、生活垃圾费48元、水电周转金300元、电梯维护费180元、专项维修基金7330.4元、按揭手续费2459.1元、办证手续费466.6元,共计536817.1元; 三、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932.12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位于百色市迎龙区商品房返还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9元(原告已预付750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被告广西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