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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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 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的银行存款47393634.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李*的银行存款391490元; 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对被执行人宁*、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分别仅在相应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清单); 4、被执行人马*、李*对上述债务分别仅在最高额373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追偿; 5、被执行人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13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本案所涉债务),在最高额1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追偿; 六、若被执行人宁*、宁夏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李*的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