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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
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的银行存款47393634.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李*的银行存款391490元;

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对被执行人宁*、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分别仅在相应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清单);

4、被执行人马*、李*对上述债务分别仅在最高额373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追偿;

5、被执行人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13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本案所涉债务),在最高额1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追偿;

六、若被执行人宁*、宁夏金海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李*的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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