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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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好好佳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502民初654号 原告:***,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好好佳超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远英,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好好佳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计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广青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