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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好好佳超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502民初654号

原告:***,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好好佳超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远英,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好好佳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计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广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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