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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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元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奥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晨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元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为234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元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45元)。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