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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志佳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被告天津市志佳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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