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天皓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