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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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维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67832.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32108.7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以代偿款27598.1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以代偿款,108125.4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均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66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