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支付工程款209,9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负担65元,由被告负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