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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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4848号 原告:***。 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德培。 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应,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宏,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陈雁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尤方成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顾娜 书记员丁纯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