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266930.58元;2019年7月13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张巍、杨恩、罗少华、韩自力、邸国杰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2元,减半收取9001元,由被告***、张巍、杨恩、罗少华、韩自力、邸国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