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1389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6元,减半收取计93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33元,由原告负担454元,被告负担1387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的13879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66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