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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施**经济损失30096元;二、驳回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驳回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92元,施**负担278元,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1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由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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