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内01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施**经济损失30096元;二、驳回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驳回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92元,施**负担278元,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1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由通辽市华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