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1302行审11号 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32657,住***。 法定代表人张连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亚军、袁之勇,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4622262X4,住***。 法定代表人李亚娟。 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2016年6月被申请人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八集乡双桥村2744平方米土地(2207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城镇村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176平方米和林地31平方米;53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62平方米和林地475平方米)建设厂房。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4月9日对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泗自然资罚字[2019]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44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符合规划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7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4.对非法占用的220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处以5元/平方米罚款,对非法占用的62平方米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林地处以15元/平方米罚款,罚没款总计194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2744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泗自然资罚字[2019]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2744平方米土地及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行组织实施。 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江苏百年苏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春花 审判员宁辉远 审判员徐二海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龙浩 书记员秦姗姗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