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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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 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907.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7元,由被告江苏云厨一站新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