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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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48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南昌XX有限公司,该公司为XX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院相关通知的要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作为系争票据背书人之一,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1-2-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