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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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唐人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应城市血防医院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应城市血防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给付下欠租金44667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下欠446675元租金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原告应城市血防医院提供的被告武汉唐人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应视为该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应城市血防医院的起诉。 原告应城市血防医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8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