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62123.27元,扣减垫付的8000元,实际赔偿原告张**54123.27元。 二、被告普**赔偿原告张**鉴定费1200元。原告张**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普**垫付的12600元,扣减鉴定费1200元和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张**实际返还被告普**垫付款10930元。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普**负担。原告张**预交诉讼费470元在判决三中已扣减,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