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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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盱眙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经营性垃圾费及车位费88947元。 二、第三人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物业费、经营性垃圾费及车位费38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1元,由原告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7元,由被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4元,由第三人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