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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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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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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盱眙县支行
盱眙县源通贸易有限公司
盱眙县自立包装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盱眙县源通贸易公司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盱眙县源通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盱眙县源通贸易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1-1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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