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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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借款本金26,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海城市大富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2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