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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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9民初2120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住***。 负责人:游波,行长。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需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黄真理 人民陪审员陶守福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卓 |
裁判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