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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金茂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测绘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金森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测绘院撤回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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