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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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测绘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金森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测绘院撤回对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