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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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白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收到货物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截止2020年10月10日,被告已支付135000元,尚欠135000元至今未支付,按照原告与被告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应该在2020年7月15日之前全部款项,且被告在2020年7月25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20年8月25日支付全款款项,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 被告安徽白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2020年7月25日《付款承诺书》载明:安徽白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财务收款未及时到账,暂时无法付清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到期货款135万元,公司承诺2020年8月25日前付清货款,如到期支付不了,公司法人及控股股东承担付款责任,从2020年7月25日按月息2%计算直至付清货款及利息为止,如2020年8月25日前付清货款,利息免除,该承诺出加盖安徽白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章。另外,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复印件)、发货单予以佐证。 原告主张,2020年6月原告向被告提供10000千克塑料颗粒,单价为27元/千克,货款总额为27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135000元,尚欠135000元;双方约定货到30天付款,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后未支付任何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付款承诺书、销售合同(复印件)、发货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安徽白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35000元,并且原告提交《销售合同》(复印件)、发货单予以佐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000元,本院予以采纳。货款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安徽白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原告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安徽白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