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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高**、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武**借款本金19.7万元、尚欠利息0.4万元及自2020年6月2日起以19.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支付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息计算表附后) 三、驳回于**、高**、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武**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武**已预交),由于**、高**、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4135元,武**负担54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于**、高**、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9750元,武**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