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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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 鸿远钢构有限公司 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93460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34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的标准计付利息; 二、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的约定解除;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53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4258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承担211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629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964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2万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承担76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科 人民陪审员 屠云祥 人民陪审员 余根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芝 代书 记员 童晓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