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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
鸿远钢构有限公司
宁波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93460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34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的标准计付利息;

二、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的约定解除;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53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4258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承担211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629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964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2万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凤泰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承担76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科

人民陪审员  屠云祥

人民陪审员  余根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芝

代书 记员  童晓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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