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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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草木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捷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济南鲁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回对以上全部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草木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捷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鲁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1元,由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